财务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财务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日期:2020-12-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上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闽财行【2019】7号)


校址: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邮编:350012      Copyright@  福建商学院 财务处 版权所有   闽ICP备12020660号-3
技术支持:福建商学院 信息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