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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闽财行[2017]15号)
日期:2018-06-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闽财行〔2017〕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更好地执行《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8月8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一、如何理解《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非在榕省直机关是否执行该《办法》?

答:《办法》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如在榕省直机关的常驻地为福州市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不在福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垂管单位、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驻省外单位等),按照属地原则,参照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级别如何理解?

答: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参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正副厅级人员及巡视员、副巡视员。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且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职级的,参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三、午休房费用能否报销?标准多少?

答: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且应当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时以后的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以及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一)》(闽财行〔2014〕47号)中关于“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的,如果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省直机关统一安排伙食的,是否报销伙食补助费?

答:因专项工作或活动的需要,伙食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或因共同任务伙食由其他省直机关统一安排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五、省直机关收到来榕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应当开具什么样的票据?

答:省直机关收到来榕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时,应当开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费用分别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和车辆运行支出。

六、外借(聘)人员、到省直机关交流学习或挂职锻炼人员,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外借(聘)人员、到省直机关交流学习或挂职锻炼人员,在省直机关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该单位在职干部执行,费用由所在省直机关承担(除合同规定由其自行承担外)。

七、被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有关部(委、局)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每两个月报销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抽调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所在单位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八、组织部门安排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是否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答:组织部门安排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包括对口支援、驻村任职、驻村蹲点、科技服务团等,应严格执行组织部门有关规定,不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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