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和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各位教职工对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1.2022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有变动,请务必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更新;
3.检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的申报方式,需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然后选择本单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望相互转告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