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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021年度确认的通知
日期:2020-12-1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特别提醒各位教职工:

1.2021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有变动,请务必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更新;

3.检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的申报方式,需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然后选择本单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望相互转告提醒(包括外籍老师)。

财务处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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